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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 第7條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7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
第六條
所定之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
第六條
所定之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
第六條
所定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
第六條
所定之個人資料,惟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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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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