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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7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惟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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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