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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協助之。 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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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