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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嚴加管理,隨時登記其異動,並對本規則規定人員應遵守之事項負監督責任。 前項僱用之人員,應給予合理之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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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