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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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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