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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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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