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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旅行業。 五、觀光遊樂業。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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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