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2條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觀光遊樂業應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