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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觀光遊樂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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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