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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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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