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 第13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