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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契約書影本。 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 四、其他相關文件。 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者,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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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