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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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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