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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並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 一、原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 二、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觀光遊樂業結束營業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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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