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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 第3條

觀測坪周圍土地限制建築之範圍,自觀測坪之中心點算起,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高於建築物與觀測坪水平距離之零點五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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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