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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16條

解體船隻經辦妥報關驗放手續並繳納商港建設費後,由海關核發特別准單 ,准其進行解體。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及合約載 列物品,應辦妥報關驗收、清繳稅費並辦妥其他應辦手續後始得憑提單提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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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