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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辦理請領牌照應檢附合作社理事會審查同意社員入社會議紀錄。 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註)銷車輛牌照,應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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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