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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車輛。 四、巧立名目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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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