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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年應辦理社員合作教育講習,並應將辦理成果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派員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分區合作教育講習,參加講習人員所需之交通費、膳雜費等應由合作社經費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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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