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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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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