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第15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該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計程車駕駛人符合
第十三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換發年限,內政部警政署得視需要調整之。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計程車駕駛人實施之在職講習,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