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第18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