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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三年內不得應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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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