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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5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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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