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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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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