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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36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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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