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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4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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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