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第7條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7條

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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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