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