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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業務報表申報之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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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