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 第6條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及
第四條
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