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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98條

第 五 章 附則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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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9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本法修正施行前…第100條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法辦理…第10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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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