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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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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