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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試務會議,由處長或主任召集組長以上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有關試務工作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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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