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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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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第13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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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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