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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第19條

體能測驗時,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其已應試之項目不予計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遵守體能測驗委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經制止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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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