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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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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第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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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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