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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第7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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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