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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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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第9條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者,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並不得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編輯、演算、儲存、記憶功能。但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不在此限。 二、發聲、列印功能或內建震動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外接擴充卡、記憶卡功能。 四、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通訊功能。 五、外接電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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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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