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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第2條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擬任為各級主管職務者,其才 能特殊優異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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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