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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第15條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法令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一、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 二、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內政部得限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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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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