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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 前項專案許可,由航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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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