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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3條

經濟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包括下列各項: 一、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 二、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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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