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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第26條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6條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九十六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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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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