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第32條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