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第7條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7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 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