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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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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