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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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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交割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申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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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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