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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成交證券之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 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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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