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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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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