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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31條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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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其他條文
第12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
第126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
第127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第128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每一證券…
第129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第130條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
第1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
第13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第一百十…
第13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第13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
第136條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
第137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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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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