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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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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37條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會計師辦理
第三十六條
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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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第22-1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
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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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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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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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
第26-1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
第2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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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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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刪除)
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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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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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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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
第29條
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第30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前項…
第31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
第32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
第33條
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或債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或應募書向代收款項之機構繳納之;代收機構收款…
第34條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
第35條
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6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
第36-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
第38條
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核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
第38-1條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
第39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
第40條
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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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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