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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86條

第 三 章 證券商 › 第 四 節 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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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8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證券經紀商」的其他條文

第85條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第87條證券經紀商應備置有價證券購買及出售之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前項委託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第88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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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